商品房逾期交房責任應如何界定
商品房逾期交房責任的界定是: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買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且開發商沒有給出正當理由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切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引用法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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