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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房屋逾期辦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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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房屋逾期辦證責任

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具體情形:

(一)合同對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有約定按約定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當開發商與購房人對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有約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往往按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進行裁判。

(二)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或違約金計算方式的情況的處理

因開發商原因導致逾期辦證的,在合同未約定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