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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認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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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認籌的區別

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認籌金的區別主要如下:

1、可否改變主意: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開發商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有特別約定的除外),但是簽訂購房合同再改變主意就相對比較困難,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不了違約。

2、法律約束力:認籌金不具備法律效力,但買房合同是有法律效應的。如,籤合同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該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認籌金就是開發商在樓盤正式銷售前,通過優先選房、享受開盤價格優惠甚至抽獎送車位等方式,吸引有購房意向的購房者預先向售樓方繳納款項。

簽訂合同後,通常情況下會有定金做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