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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與民間借貸的區別是

經驗2.32W

非法集資罪與民間借貸的區別是

把握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犯罪的界分,要堅持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形式標準,更要堅持實質標準:

一是看吸收存款的目的是否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如果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即使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或免於刑事處罰;

二是非法集資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對其理解不應僅限於人數的多寡,而應取決於集資對象的社會影響力。因為,金融系統的風險性與參與者的社會網絡廣度、影響力是成正比關係;

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本質是危及金融安全、擾亂金融秩序,這也是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最實質性的區分標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