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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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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已於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