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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要説明崗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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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要説明崗位嗎

勞動合同要説明具體工作的崗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採取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形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明確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起始和終止時間。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

(4)工作內定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標籤:勞動合同 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