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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一房兩賣誰先

經驗2.9W

開發商一房兩賣誰先

開發商一房兩賣的情況: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户登記手續的情形。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户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户,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户登記的處理。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户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