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能改變房屋用途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變房屋用途。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並實施轉租。
引用法規:《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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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時出現問題怎麼處理
交房時出現問題購房者應作好證據保全,收集好開發商發出的書面交房通知、交房過程中的錄音錄影,以便維護自身權益。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時間購房者作出退房選擇的,應以書面形式向開發商提出退房要求;出現質量問題的,可以向開發商提出書面整改通知。引用法規:《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