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用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集體土地徵用的程序的規定是:發佈擬徵地通告;徵詢村民意見,並組織聽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記確認;擬定“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徵用土地公告;徵地補償登記;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根據羣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並公告;落實徵地補償、安置資金;實施補償安置方案並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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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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