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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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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一、執法主體不同;

二、法律行為不同;

三、工作職責不同;

四、法律地位不同;

五、法律後果不同;

六、執法手段不同。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標籤:勞動 仲裁 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