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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使用税起徵時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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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使用税起徵時間的問題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江蘇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地方税務部門部分税種納税期限和納税限額的通知》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為: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税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税。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