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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地役權應採取什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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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地役權應採取什麼形式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利用或限制他人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使用來提高自已不動產的效益,這一般是基於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這時候他人的不動產就被稱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就是需役地。比如説張三在海邊有一套三層別墅,他特別喜歡每天早晨從陽台上欣賞海景,而在他家前面有一套當地居民李四蓋的二層小樓。某日他聽説李四要加蓋樓層,於是他找到李四,提出給其一百萬要求其停止加蓋樓層,李四同意並簽訂了書面合同,那麼此時張三別墅所在土地就是需役地,李四家所在地就是供役地。並且雙方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對此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該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一款還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由此可見,地役權是通過合同設立的。地役權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規定採取書面形式,因此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注意採取書面形式。

標籤:地役權 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