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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審查一般採取何種形式

經驗2.38W

執行異議審查一般採取何種形式

有兩種形式:

1、審查主體執行異議的主體是案外人,也就是正在執行的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本案第三人對法院執行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屬於執行異議。

2、證據審查。應當辯認證據本身是否客觀存在。證據內容有塗改、偽造等現象或內容不客觀的,應作為疑證,不能直接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