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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有什麼

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有什麼

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有:

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引用法規:《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