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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計税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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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計税依據是什麼

1、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其中40%上解上級工會組織,60%基層工會留用。

2、應成立工會而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收繳工會籌備金。

3、國家金融、保險企業、省移動、網通、郵政、105隊、11大隊企業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按計提工會經費的10%比例上繳。

工會

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合會。工會原意是指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僱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僱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工會的一般法律性質是社團法人。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具備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標籤:計税 工會 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