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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罷免人大代表的程序和意義

經驗1.36W

簡述罷免人大代表的程序和意義

罷免人大代表的程序是:

第四十三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四十四條: 對於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對於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人大代表的意義:

首先,選民投票罷免人大代表喚醒了選民的民主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從某種意義上講,選民投票罷免人大代表只不過是對法定權利的激活,是將權利迴歸付諸了實踐。選民投票罷免人大代表是一種民主進步的體現,是選民的民主意識、權利意識的覺醒。其次,選民投票罷免人大代表警醒了人大代表正確履職的責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