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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房產繼承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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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房產繼承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對於房產繼承的規定,適用於對遺產的相關繼承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繼承的發生時間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因此房產繼承的時間也適用,房產的繼承人需要是被繼承人合法的繼承者,且該房產要求是被繼承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在房產繼承時,若是繼承人繼承該房產,應該到相關機構辦理登記過户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