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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協議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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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協議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其中關於自願離婚的條件是: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並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後,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而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自願離婚需要做到: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自願離婚申請,在遞交申請之後的30天內任意一方均有撤回申請的權利,30天內均不撤回申請的,在30天屆滿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後,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而這中間的“30天”就是所謂的離婚“冷靜期”。(《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