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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專屬管轄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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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專屬管轄包括哪些

1、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4、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標籤:不動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