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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是專屬我國法院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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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是專屬我國法院管轄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我國規定的專屬管轄只三種:

1、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髮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的管轄中有類似專屬管轄的,但並不是專屬管轄,例如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於一般管轄而言的,就是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則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