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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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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如何執行

《税收徵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中第七條關於税款優先的時間確定問題中明確指出:“欠繳的税款是納税人發生納税義務,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税務機關申報繳納的税款或欠繳的税款,納税人應繳納税款的期限界滿之次日即是納税人欠繳税款的發生時間。”

標籤:物權 擔保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