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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提前幾天解除勞動合同

經驗1.59W

在試用期提前幾天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