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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止審理如何恢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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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止審理如何恢復審理

法律明確規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在訴訟中止期間,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得進行本案的各項訴訟行為。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根據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

從中止訴訟開始到恢復訴訟程序時止,訴訟期間中斷。中止訴訟前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所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