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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如何處理上訴、抗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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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如何處理上訴、抗訴案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因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