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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分為管制和拘役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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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分為管制和拘役有哪些區別

依據刑法的規定,拘役和管制是屬於主刑而不是附加刑,而管制和拘役的區別包括適用對象不同,適用範圍不同,執行方式不同等。

管制和拘役的區別:1.從定義區別管制和拘役:

拘役: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和羣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2、從期限區別管制和拘役: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