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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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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

首先,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種保證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據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處罰,其本身具有懲罰性。其次,二者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案件中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而行政拘留適用於其違法行為按照相應的行政法律應予以懲戒的人,該人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再次,二者適用目的不同,適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行為的人。最後,二者羈押期限不同,對於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