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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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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有:

(一)對擬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生活衞生部門對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鑑別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提交監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同意的,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監獄審議決定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監獄提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二)對罪犯的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應當委託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鑑別,由監獄組織有醫療專業人員參加的鑑別小組進行。

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有:

(一)患有屬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標籤:暫予 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