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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暫予監外執行

經驗3.04W

什麼是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因符合其法定條件,暫時不予收監,或者在收監之後又決定在監外服刑,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之後,還有剩餘刑期的,還是需要收監執行的,沒有剩餘刑期的,就相當於刑期執行完畢,准予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標籤:暫予 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