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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機關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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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機關的權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税務機關有以下權利:

負責税收徵收管理工作。税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税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責令納税人限期繳納税款並按日加收滯納金。核定應納税額。採取税收保全措施。採取税收強制執行措施。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繳税款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追徵税款、滯納金。依法進行税務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情況。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與税務違法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罰款。《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税務機關對納税人違反《税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停止辦理出口退税。銷燬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標籤:税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