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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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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刑事自訴人的權力和義務如下:

一、刑事自訴人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訴;

2、有權申請撤回自訴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損於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除外,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3項規定的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並享有原告的舉證權和辯論權;

5、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6、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依法上訴;

二、刑事自訴人承擔以下義務:

1、自訴權人在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2、自訴人有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的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