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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拆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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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拆除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主要程序如下:

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3、行政處罰權力告知;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當事人停止建設並拆除建築。

標籤:違章建築 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