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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解除租賃合同不算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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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解除租賃合同不算違約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二)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九十四條規定,一方有重大的違約或者不可抗力導致違約,相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這兩種大的方面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標籤:違約 租賃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