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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和編制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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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和編制的區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復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是建立的勞動關係,這些單位的勞動者均是合同制職工,沒有合同工與正式工的區分。

合同制與編制的區別具體如下:

1、合同制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單位採取招聘或競聘的方法,經過資格審查和全面考核後,由用人單位與確定的聘任人選簽訂合同;而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才可以。

2、合同制的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質,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編制產生糾紛適用的是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3、在待遇方面,合同制的福利待遇按照事業單位的規定;而編制的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來確定的。

4、在工資支付方面,合同制的工資由事業單位的預算支付;而編制的工資是由財政撥款解決。

標籤: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