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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公司調崗降薪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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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公司調崗降薪違法嗎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報酬,是基於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早已經約定好的,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做出降薪決定。

女職工處於孕期,勞動能力肯定會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如果女職工不能完成其懷孕前能夠完成的工作量,不能想當然認定女職工不能勝任工作。針對孕期女職工的身體狀況,用人單位應當減輕女職工的工作量。在減輕女職工合理工作量之後,如果女職工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才可以調崗,並且需徵得女職工的同意。降薪也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也應雙方達成一致才行;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可以單方面降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