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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執行死刑前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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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執行死刑前有哪些權利

死刑犯執行死刑前的權利有:

1、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