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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的變更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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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的變更條件有哪些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

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執行前有重大立功表現可能要改判的,正在懷孕的。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標籤:死刑 變更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