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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執行的命令由誰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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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執行的命令由誰簽發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或者核准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之後,應當在七日內交付執行死刑,執行的場所一般是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死刑執行的方法,一般情況下是槍決或者注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