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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陰陽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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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陰陽合同的效力

“陰合同”又稱“小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招投標過程中或“陽合同”簽訂之後,雙方以所謂“補充協議”、“乙方承諾書”等形式出現的協議。對於“陰合同”法律效力,只要內容涉及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的,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陰合同”作為一種私下協議,從簽訂的時間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產生於“陽合同”之前;另一種是產生於“陽合同”之後。對這種不同情形的“私下協議”的法律效力應作具體分析。第一種情形的私下協議,如果因建設工程項目屬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範圍,那麼這種私下協議因違反我國《招標投標法》對招標的強制性要求而無效。第二種私下協議的法律效力,則需依私下協議的具體條款而定,若其內容違反了經過招標投標程序簽訂的“陽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該協議或有關條款無效;若未違反實質性內容的,那麼該私下協議的法律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