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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不追認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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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不追認是否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是現代民事法律規範中允許本人對於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嗣後承認制度。追認權即是本人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如果效力待定的合同得不到本人的追認,那麼即是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