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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收取的定位費能否退還

經驗1.8W

學校收取的定位費能否退還

教育服務合同繼續履行不可能的情況下,應當解除,學校因教育合同取得的定位費應當返還給家長。

第一,學校收取的定位費糾紛實質是預約合同糾紛,通説則認為預約是與本約對立而言的,當事人雙方約定負有將來締結契約義務的契約。預約合同的本質為契約,預約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原則上適用一般契約的規定。但應注意的是,預約合同的內容是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行為,因而在性質上它只能是諾成契約,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第二,學校收取的定位費的性質不是定金,而是預付款。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首先定金的構成需要當事人對定金的性質予以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預付款是產品或勞務的接受方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價金或勞務報酬。預付款的目的在於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將這一數量的款項作為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定金的作用在於擔保主合同的履行。但就預付款而言,合同無效或者出現違約事由時,退還相同數額即可,其不具有懲罰的性質。

第三,預約合同的目的是穩定交易機會。當事人訂立預約後,顯然對同時存在的其他交易機會的選擇能力大為降低,基於這樣的信賴,當事人將為訂立本約做各種準備工作,放棄尋找其他商機,全心全意為訂立本約及將來履行本約而努力。但如果對方當事人違反預約,沒有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當事人的各種準備工作就會落空,失去其他有利商機,其合法權益無疑會受到損害,受害方當事人有權尋求法律救濟。違反預約的法律責任有兩種:一為強制實際履行;二為損害賠償。

標籤:退還 收取 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