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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政府有權徵收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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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政府有權徵收土地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省級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無徵收權,並且徵收的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説鎮政府作為用地單位,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徵用土地。但如果説鎮壓政府做為權力機構批准徵地,則是越權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