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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證據算是非法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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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證據算是非法營運

非法營運證據包括:

1、書證---收據或者發票。

2、當事人的稱述。詢問雙方當事人的筆錄。

3、交警的執法記錄等。

4、錄音錄像,比如談話的錄音、營運的相片等。

構成非法營運的條件:

第一,沒有辦理營運許可證。

第二,從事營運,在道路上運送貨物或者乘客的。

第三,行為是有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營運 非法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