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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營運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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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營運如何認定

非法營運是指沒有依法取得營運權而實施了營運行為。

認定非法運營即沒有取得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營運 非法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