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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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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

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是程序違法的,一般來説是沒有證明效力的。

1、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2、對非法證據的糾正:

《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非法證據的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標籤:非法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