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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法院管轄地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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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法院管轄地如何確定

發生了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時,有以下解決的途徑

1、勞動爭議的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2、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