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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一般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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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一般要多長時間

離婚冷靜期一般為三十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