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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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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後的三十天內,也就是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如果反悔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離婚冷靜期界限屆滿後的三十天內,當事人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沒有申請領取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