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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複議流程是什麼

經驗1.62W

司法鑑定複議流程是什麼

因法定原因對司法鑑定意見書不服的,其救濟途徑是申請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而非申請複議。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託進行重新鑑定:(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三)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48)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