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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期滿後支付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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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期滿後支付是否合法

競業限制補償期滿後支付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且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