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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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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可否解除

未成年時,父母婚姻存續期間,因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歸屬,未成年繼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領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已產生的擬製血親關係自然解除;離婚時,繼父或繼母不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解除。已成年時,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不得解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標籤:可否 子女 父母